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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法学院
日期:2025-10-08 8:50:25 来源:法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促进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一流学科,根据《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海师评建办函[202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以完善标准、加强评价、有效反馈、不断改进为核心内容,建立统筹、联动的运行机制,落实全程、全员、全方位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是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学院教学委员会主要对学院教学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行使指导、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能。

第四条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质量日常监控、检查和评价工作,系主任负责组织落实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活动;教研室结合学科特点进行法学本科课程建设和教学教研;教务办负责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学院教学督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党政办、教务办、学工办等负责人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学院每学年应专门召开至少一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会议,确保师资队伍、教学经费、教学条件、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图书资料、社会资源等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质量目标

第六条质量目标是本科教育教学持续改进的源头,属于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顶层设计,学院确保将各类资源优先配置本科教学,引导学院教师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观念,并成为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准确定位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法学人才培养方案。

1.准确定位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学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紧扣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制定本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2.科学制定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学院根据学校最新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法学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规格,确定培养环节、搭建课程体系、规划教学活动。

第四章质量标准

第七条质量标准是法学本科教学建设和持续改进的依据,以《普通高等学院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法学专业认证标准为基础,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建设标准、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

1.优化教学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学院教学建设的相关制度,加强法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建设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标准执行

2.完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学院根据学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标准,结合学院和专业实际,经科学论证后,可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标准须符合学院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3.规范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学院定期梳理教学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文件“立、改、废”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有序、高效。

第五章资源保障

第八条资源保障是法学本科教学持续改进的重要支撑。

1.强化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确保师资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满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强化岗位培训措施,提高学院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完善评价制度,科学评价学院教师教学能力,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提高教学水平。

2.保证学院教学经费投入。优化学院经费支出结构科学规划、论证教学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3.优化学院教育教学条件。确保实验室、教研室等能够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并正常使用。图书资料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服务手段先进。后勤工作保障到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4.提升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水平。有效开发、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促进学科、科研资源向教学资源转化。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基本要素建设,夯实质量提升的基础。

第六章质量监控

第九条质量监控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主要依据校院两级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法学本科专业质量标准,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制度和质量跟踪调查制度等。

1.学院听课制度。学院领导及各专业教师按照校院两级听课制度要求,深入本科课堂,及时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教学检查制度。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检查形式为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分开学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检查内容包括各教学环节及教学资料。学院做好各阶段教育教学检查工作记录、总结分析、反馈记录和教师整改记录

3.教学督导制度。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由5-7人的单数组成,设督导组长 1 名。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院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学院的校级督导负责联络学校督导,反馈学校对学院教学质量检查的评估结果和改进要求

4.学生信息员制度。学院定期按专业和年级遴选一定比例的本科生担任学生教学信息员,定期收集有关学生学习信息和学生对教师、教务办以及学院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5.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制度。学院及时统计和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由学院党政办、教务办、学工办、教研室等共同配合学校完成。

6.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学院对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长期跟踪和调查。学院负责对所属专业的在校生学业情况、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等相关内容进行持续跟踪调查;教师及时对课程教学、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等进行总结。

第七章质量评估

第十条质量评估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持续改进的关键,其重点在于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各环节、各方面开展过程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

1.自我评估。学院根据学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体系与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和随机开展法学本科教学过程性评价和效果评价。

2.评估和认证。学院对照法学本科专业评估和认证标准开展法学专业建设,加强常态管理。

3.第三方评估。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校政策的前提下,委托用人单位、国内外法学专业评估专家对学院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收集来自社会、用人单位、校友等多方的评价信息。

第八章反馈改进

第十一条反馈改进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持续改进机制建设的落脚点,包括结果反馈、信息利用和持续改进三个环节,旨在将教学质量信息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至各教研室以及教师本人,以便持续改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1.信息和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学校相关部门反馈的教学质量信息是学院改进教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教研室和教师按照学院提供的教学质量信息改进教学工作。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教学质量信息和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2.信息利用和改进教学。学院依据教学质量反馈信息,通过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改革工作等方式改进教学;教师要根据教学质量反馈信息,通过定期修订课程大纲、调整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案例等方式改进教学;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研室和相关教师的教学改进进行跟踪督查和评价,直至改进工作完成。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