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法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27 15:16:58    点击率:次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充满生机活力和富于创新精神的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使之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内涵,全面提高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并为硕士点申报工作和学科建设提供优质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必须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并积极物色对象,在编制允许范围内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条 对拟引进的人员,必须深入考察、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第二章 特殊岗位人才的引进和优惠待遇

    第四条 具有教授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身心健康的杰出人员,可作为特殊岗位人才引进。

   特殊岗位人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成绩突出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

(4)国家重点学科的责任教授;

(5)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奖(排前3名)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6)教育部人文社科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的引进

    第五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教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之一和(3-5)之一者,可申请学校引进: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3)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社科科研项目研究;

(4)近五年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

(5)近五年在《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2 篇以上,或在其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六条 重点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引进,年龄在50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教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及以上者,可申请学校引进:

(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

(4)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社科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社科科研项目研究;

(5)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

 (6)近五年在《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

   第七条 第一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年龄在45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教授,近三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且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近三年在专业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  第二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历的副教授或45岁以下的教授。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应遵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引进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

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学校、学院和引进人才的职责。对引进人才的总体要求是除了完成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外,重点要在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上要多作贡献,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承担大的科研项目,荣获高级别

的奖项。

     第十一条  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结项后,应及时向校科研处报送成果,并接受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